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簡稱飾面人造板)的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專用紙浸漬氨基樹脂,并干燥到一定固化程度,鋪裝在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硬質纖維板等人造板基材表面,經熱壓而成的裝飾板材。
2 引用標準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GB/T 4897 刨花板
GB 4979 頁狀砂布砂紙
GB 11718 中密度纖維板
GB 12626 硬質纖維板
3 術語
3.1 浸漬膠膜紙飾面刨花板 surface decorated particle board with paper impregnated thermosetting resins
以刨花板為基材制作的飾面人造板。
3.2 浸漬膠膜紙飾面中密度纖維板 surface decorated 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 with paper impreg- nated thermosetting resins
以中密度纖維板為基材制作的飾面人造板。
3.3 浸漬膠膜紙飾面硬質纖維板 surface decorated hard fiberboard with paper impregnatd ther- mosetting resins
以硬質纖維板為基材制作的飾面人造板。
3.4 單飾面人造板 decorative single-faced wood-based panels
一面用裝飾膠膜紙,另一面用起平衡作用的膠膜紙制作的飾面人造板。
3.5 雙飾面人造板 decorative double-faced wood-based panels
兩面均用裝飾膠膜紙制作的都起裝飾作用的飾面人造板。
3.6 浮雕飾面人造板 embossed wood-based panels
產品表面用浮雕模板壓制的有與裝飾圖案協(xié)調凹凸紋的飾面人造板。
3.7 干濕花 frosting and water mark
干花也稱白花,是產品表面存在的不透明白色花斑;濕花也稱水跡,是產品表面存在的霧狀痕跡。
3.8 表面孔隙 porosity of surface
產品表面針孔狀缺陷。
3.9 污斑 spots,dirt and similar surface defects
原紙中的塵埃點、印刷時出現的油墨跡,以及加工過程中雜物造成的裝飾缺陷。
3.10 顏色匹配 colour matching
某一圖案的顏色與一給定圖案的顏色視覺上相同。
3.11 光澤不均 gloss difference
產品表面反光現象的差異。
3.12 紙板錯位 misalingment between panel and impregnated paper
由于膠膜紙與基材對位不準而造成的產品板材缺紙。裝飾紙印花白邊也計入紙板錯位。
3.13 紙張撕裂 tearing of impregnated paper
由于膠膜紙部分折磨斷而造成產品表面花紋不連續(xù)。
3.14 局部缺紙 bare substrate spots due to defective surface covering
由于膠膜紙破損造成基材顯露的缺陷。
3.15 透底 pervious spots of impregnated paper
由于裝飾膠膜紙覆蓋能力不夠造成基材在板面上顯現的缺陷。
3.16 崩邊 dents
產品在齊邊及后加工過程中造成裝飾面板邊鋸齒狀缺陷。
3.17 龜裂 cracks
由于樹脂在熱壓過程中固化過度或表面層與基材膨脹收縮不同而造成產品表面不規(guī)則的裂紋。
3.18 鼓泡 blisters
產品表面內含氣體引起的異常凸起。
3.19 鼓包 inclusions
產品表面內含固體實物引起的異常凸起。
3.20 分層 delamination
基材自身、膠膜紙自身或膠膜紙與基材之間的分離現象。
4 分類
4.1 根據人造板基材分:
a. 浸漬膠膜紙飾面刨花板;
b. 浸漬膠膜紙飾面中密度纖維板;
c. 浸漬膠膜紙飾面硬質纖維板。
4.2 根據裝飾面分:
a. 單飾面人造板;
b. 雙飾面人造板;
c. 浮雕飾面人造板。
5 技術要求
5.1 分等
根據產品的外觀質量分雙飾面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單飾面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各等級質量要求見表1。
表 1 各等級產品外觀質量要求
缺陷名稱 | 浸漬膠膜紙飾面刨花板或浸漬膠膜紙飾面中密度纖維板 | |||||
優(yōu)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正面 | 背面 | 正面 | 背面 | 任意面 | ||
干濕 花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不許有 |
||
不明顯 |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5% | |||||
污斑 | 明顯 | 不許有 | ≥3mm2不許有 | 20~50mm2,允許3處/m2 | ||
不明顯 | 20~50mm2允許3處/m2 |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3% | ||||
表面 劃痕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長度≤100mm,允許2處/m2;影響到裝飾層的不許有 | ||
不明顯 | 長度≤200mm,允許4處/m2;影響到裝飾層的不許有 | |||||
表面 壓痕 |
明顯 | 不許有 | 不允許 | 不許有 | ||
不明顯 | 20~50mm2,允許1處/m2 | |||||
透底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不許有 | ||
不明顯 | 允許 | 允許 | ||||
紙板 錯位 |
長邊 | 不許有 | 不許有 | 只允許一邊,寬度≤10mm | ||
短邊 | 只允許一邊,寬度≤20mm | |||||
表面孔隙 | 不許有 | 不許有 | ≤10個/m2 | |||
顏色不匹配 | 不許有 | 不許有 | 明顯的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5% | |||
光澤不均 | 不許有 | 不許有 | 明顯的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5% | |||
鼓泡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mm2,允許1個/m2 | |||
鼓包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mm2,允許3個/m2 | |||
紙張撕裂 | 不許有 | 不許有 | ≤100mm,允許1處/張 | |||
局部缺紙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mm2,允許1處/m2 | |||
崩邊 | ≤3mm | ≤5mm | ≤5mm |
缺陷名稱 | 浸漬膠膜紙飾面硬質纖維板 | |||||
優(yōu)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正面 | 背面 | 正面 |
背面 |
任意面 | ||
干濕 花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5% | ||
不明顯 |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5% |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10% | ||||
污斑 | 明顯 | 不許有 | ≥3mm2不許有 | 20~50mm2,允許3處/m2 | ||
不明顯 | 不許有 | 20~50mm2,允許3處/m2 |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3% | |||
表面 劃痕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長度≤200mm,允許2處/m2;影響到裝飾層的不許有 | ||
不明顯 |
長度≤200mm,允許3處/mm2; |
長度≤300mm,允許3處/m2;影響到裝飾層的不許有 | ||||
表面 壓痕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50mm2,允許3處/m2 | ||
不明顯 | 20~50mm2,允許3處/m2 | 20~50mm2,允許5處/m2 | ||||
透底 | 明顯 | 不許有 | 不許有 | 不許有 | ||
不明顯 | 允 許 | 允 許 | ||||
紙板 錯位 |
長邊 | 不許有 | 不許有 | 只允許一邊,寬度≤10mm | ||
短邊 | 只允許一邊,寬度≤20mm | |||||
表面孔隙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個/m2 | |||
顏色不匹配 | 不許有 | 不許有 | 明顯的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10% | |||
光澤不均 | 不許有 |
明顯的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5% |
明顯的總面積不超過板面的10% | |||
鼓泡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mm2,允許1個/m2 | |||
鼓泡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mm2,允許3個/m2 | |||
紙張撕裂 | 不許有 | 不許有 | ≤100mm,允許1處/張 | |||
局部缺紙 | 不許有 | 不許有 | ≤20mm2,允許1處/m2 | |||
崩邊 | ≤3mm | ≤5mm |
≤5mm |
注:① | 單飾面人造板的正面應符合表1的正面要求,背面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影響使用的缺陷。 |
② | 表中未列入的影響使用和裝飾效果的嚴重缺陷,如表面龜裂、分層、邊角缺損(在公稱尺寸內)等,各等級產品均不許有。 |
5.2 規(guī)格尺寸及偏差
5.2.1 幅面尺寸及其偏差應符合表2規(guī)定。
表 2 幅面尺寸及其偏差 |
mm |
長度 | 寬度 | 長度和寬度允許偏差 |
1830 | 915 |
飾面刨花板長度和寬度允許偏差均為0~5 |
2000 | 1000 | |
2135 | 915 | |
2440 | 1220 |
注:經供需雙方協(xié)議可生產其他幅面尺寸的產品。
5.2.2 厚度規(guī)格及其偏差
飾面刨花板厚度規(guī)格為10.0,12.0,14.0,16.0,19.0,22.0,25.0,30.0 mm等。
飾面中密度纖維板厚度規(guī)格為12.0,15.0,16.0,18.0,19.0,21.0,24.0,25.0 mm等。
飾面硬質纖維板厚度規(guī)格為3.0,4.0,5.0 mm等。
飾面人造板的厚度偏差不得超過±0.5 mm。
經供需雙方協(xié)議可生產其他厚度規(guī)格的產品。
5.2.3 對角線之差
在表2規(guī)定的幅面尺寸內,兩對角線長度之差的允許值應分別符合基材標準的要求,其他幅面的產品,由供需雙方協(xié)議。
5.2.4 板邊不直度
飾面刨花板和飾面中密度纖維板的板邊不直度不超過1.0/1000(mm/mm);飾面硬質纖維板的板邊不直度不超過1.5/1000(mm/mm)。
5.2.5 翹曲度
飾面刨花板和飾面中密度纖維板比較大翹曲度不超過0.5%;飾面硬質纖維板比較大翹曲度不超過1.5%。
5.3 理化性能應符合表3規(guī)定。
表 3 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表
檢驗項目 | 單位 | 浸漬膠膜紙飾面刨花板或浸漬膠膜紙飾面中密度纖維板 | 浸漬膠膜紙飾 面硬質纖維板 |
||||||
靜曲強度 | MPa | 公稱厚度,mm | ≥30.0 | ||||||
≤13.0 | >13.0~20.0 | >20.0~25.0 | >25.0~32.0 | >32.0 | |||||
≥16.0 | ≥15.0 | ≥14.0 | ≥12.0 | ≥10.0 | |||||
內結合強度 | MPa | ≥0.40 | ≥0.35 | ≥0.30 | ≥0.25 | ≥0.20 | — | ||
含水率 | % | 5.0~11.0 | 3.0~10.0 | ||||||
密度 | g/cm3 | 0.60~0.90 | ≥0.80 | ||||||
吸水厚度膨脹率 | % | ≤8.0 | — | ||||||
平行板面握螺釘力 | N | ≥700 | — | ||||||
表面膠合強度 | MPa | ≥0.40 | — | ||||||
表面耐冷熱循環(huán) | — | 無龜裂、無鼓泡 | |||||||
表面耐劃痕 | — | ≥1.5N表面無整圈連續(xù)劃痕 | |||||||
尺寸變化 | % | ≤0.60 | — | ||||||
表面耐磨 | 磨耗值 | mg/100r | ≤80 | ||||||
表面情況 | 圖案紋 | — | 磨100轉后應保留50%以上花紋 | ||||||
素色 | — | 磨350轉以后應無露底現象 | |||||||
表面耐香煙臺灼燒 | — | 不許有黑斑、裂紋、鼓泡等變化 | |||||||
表面耐干熱 | — | 無龜裂、無鼓泡 | |||||||
表面耐污染腐蝕 | — | 無污染、無腐蝕 | |||||||
表面耐龜裂 | — | 0—1級 | |||||||
表面耐水蒸氣 | — | 不允許有突起、變色和龜裂 |
注:雙飾面人造板的表面性能兩面均應符合指標要求。
5.3.1 飾面人造板基材質量要求:
刨花板應符合GB/T 4897中A類板的技術要求;
中密度纖維板應不低于GB 11718.1~11718.2中70型二級品或80型二級品的技術要求;
硬質纖維板應不低于GB 12626中二級品的技術要求。
6 檢驗和試驗方法
6.1 外觀質量檢驗條件
6.1.1 檢驗臺高度為700 mm左右。
6.1.2 照明光源為40 W日光燈管三支,燈管間距約400 mm,燈管長度方向與板長方向平行,燈管距檢驗臺高度約為2 m,自然光應不影響檢驗。
6.1.3 檢驗人員應有正常視力(或矯正為正常視力),并在板長兩端逐張檢驗,視距為0.5~1.5 m,視角為30°~90°。
6.2 規(guī)格尺寸檢驗方法
6.2.1 儀器和工具
6.2.1.1 千分尺,精度0.01 mm。
6.2.1.2 鋼板尺,精度0.5 mm。
6.2.1.3 鋼卷尺,精度1 mm。
6.2.2 幅面尺寸檢驗
長度在板寬方向,寬度在板長方向任意位置用鋼卷尺測量,精確至1 mm。
6.2.3 厚度尺寸檢驗
距板邊不小于15 mm處,用千分尺在板四邊測量,每邊任意測一點,精確至0.01 mm。
6.2.4 對角線長度檢驗
用鋼卷尺測量板的對角線長度,精確至1 mm。
6.2.5 板邊不直度檢驗
用線繩對準板的兩角并拉直(如圖1),用鋼板尺測量線繩與板邊比較大距離,精確至0.5 mm。板的四個邊都要測量,取其比較大值。

圖 1 板邊不直度檢驗示意圖
6.2.6 翹曲度檢驗
將產品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臺面上,用線繩連接兩對角,用鋼板尺量取比較大弦高,精確至0.5 mm,比較大弦高與對角線長之比即為翹曲度,以百分比表示,精確至0.1%。
6.3 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6.3.1 試樣和試件的制取及尺寸規(guī)定
6.3.1.1 樣本及試樣應在存放24 h以上的產品中抽取。
6.3.1.2 飾面刨花板和飾面中密度纖維板的試樣按圖2在樣本中制取,各試樣要標記號碼,并在右上角作好標記“△”。其試件在試樣上的制取位置及尺寸規(guī)格、數量按圖3和表4要求進行。

圖 2 試樣制取示意圖

圖 3 在1、3、5號試樣上制取部分物理力學性能試件示意圖
表 4 飾面刨花板和飾面中密度纖維板理化性能試件
檢驗項目 | 試件尺寸mm | 試件數量 塊 | 試件編號 | 試件所在試樣號 | 備注 |
密度、含水率 | 100.0×100.0 | 3 | ① | 1、3、5 | |
吸水厚度膨脹率 | 25.0×25.0 | 6 | ② | 1、3、5 | |
靜曲強度 | (10h+50.0)×50.0 | 12 | ③ | 1、3、5 | h為公稱厚度 |
內結合強度 | 50.0×50.0 | 6 | ④ | 1、3、5 | |
表面膠合強度 | 50.0×50.0 | 6 | ⑤ | 1、3、5 | |
平行板面握螺釘力 | 150.0×50.0 | 6 | ⑥ | 1、3、5 | h≤15mm時不要求 |
表面耐劃痕 | 100.0×100.0 | 3 | ⑦ | 1、3、5 | |
表面耐冷熱循環(huán) | 100.0×100.0 | 3 | ⑧ | 1、3、5 | |
表面耐磨 | 100.0×1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香煙灼燒 | 100.0×1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干熱 | 200.0×2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污染腐蝕 | 50.0×50.0 | 11 | 任意 | ||
表面耐水蒸氣 | 100.0×1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龜裂 | 250.0×250.0 | 1 | 任意 | ||
尺寸變化 | 200.0×50.0 | 1 | ⑨ | 1、3、5 |
注:試件的邊、角應平直,無崩邊。長寬允許偏差為±0.5 mm。
6.3.1.3 飾面硬質纖維板的試樣按圖4在樣本中制取,各試樣要標記號碼,并在右上角作好標記“△”。其試件在試樣上的制取位置及尺寸規(guī)格、數量按圖5和表5要求進行。

圖 4 試樣制取示意圖

圖 5 在1、5、9號試樣上制取部分物理力學性能試件示意圖
表 5 飾面硬質纖維板理化性能試件
檢驗項目 | 試件尺寸mm | 試件數量塊 | 試件編號 | 試件所在試樣號 | 備注 |
密度、含水率 | 100.0×100.0 | 3 | ① | 1、5、9 | |
靜曲強度 | (25h+50.0)×75.0 | 6 | ② | 1、5、9 | h為公稱厚度 |
表面耐劃痕 | 100.0×100.0 | 3 | ③ | 1、5、9 | |
表面耐冷熱循環(huán) | 100.0×100.0 | 3 | ④ | 1、5、9 | |
表面耐磨 | 100.0×1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香煙灼燒 | 100.0×1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干熱 | 200.0×2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污染腐蝕 | 50.0×50.0 | 11 | 任意 | ||
表面耐水蒸氣 | 100.0×100.0 | 1 | 任意 | ||
表面耐龜裂 | 250.0×250.0 | 1 | 任意 |
注:試件的邊角應平直,無崩邊。長、寬允許偏差為±0.5 mm。
6.3.2 靜曲強度試驗方法
飾面刨花板和飾面中密度纖維板的靜曲強度按GB/T 4897中的5.7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飾面硬質纖維板的靜曲強度按GB 12626.9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
6.3.3 內結合強度試驗方法
飾面人造板的內結合強度按GB/T 4897中的5.5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試驗時應將試件表面砂毛,用HY-914或有相似性能的膠進行膠合。
6.3.4 含水率試驗方法
飾面人造板的含水率按GB/T 4897中的5.3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每張樣本只測三個試件。
6.3.5 密度試驗方法
飾面人造板的密度按GB/T 4897中的5.2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每張樣本只測三個試件。
6.3.6 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方法
飾面人造板吸水厚度膨脹率按GB/T 4897中的5.4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
6.3.7 平行板面握螺釘力試驗方法
飾面人造板平行板面握螺釘力按GB/T 4897中的5.9條規(guī)定進行試驗。
6.3.8 表面膠合強度試驗方法
6.3.8.1 原理
表面膠合強度是基材表層與飾面材料在垂直板面拉力作用下兩者之間膠接破壞時,所需拉力與膠接面積之比。
6.3.8.2 儀器和工具
a. 萬能力學試機,精度為5 N;
b. 專用卡頭,見圖6;
c. 秒表;
d. 專用銑刀。

a. 專用卡頭示意圖 | b.試驗狀態(tài)示意圖 |
圖 6
6.3.8.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8.4 試驗步驟
6.3.8.4.1 將試件被測面用砂紙砂毛,并除去表面灰塵。
6.3.8.4.2 用銑刀在試件被測面中心部位銑一內徑35.7±1 mm的槽,槽寬約3 mm,槽深達基材表面。
6.3.8.4.3 試件在相對濕度為(65±5)%、溫度為20±2℃條件下處理至恒定質量。
6.3.8.4.4 用HY-914膠或其他性能相似的膠粘劑將卡具與試件開槽內圓粘合在一起,膠合時使用壓強為0.1~0.2 MPa,待膠固化后在萬能力學試機上進行檢測。
6.3.8.4.5 檢測時應均勻施加載荷,從加荷開始到破壞為止,應在30~90 s內完成,記下比較大載荷,精確至5 N。
6.3.8.4.6 若試件的破壞面積有20%以上是在卡頭與試件表面膠層處,且測定值小于指標值時,此數據無效,應在同一塊試樣上再取試件補作。
6.3.8.5 結果計算與表示
6.3.8.5.1 單個試件表面膠合強度應按式(1)計算,精確至0.01 MPa。
|
…………………………………………………(1) |
式中:B── | 表面膠合強度,MPa; |
P── | 試件破壞時比較大載荷,N; |
A── | 試件與卡具膠接面積,mm2。 |
6.3.8.5.2 每張板表面膠合強度以三塊試件所測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及比較低值表示。
6.3.8.6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應達到標準規(guī)定值,且所有試件的測定值均不小于標準規(guī)定值的80%,方可判斷為合格。
6.3.9 表面耐冷熱循環(huán)性能試驗方法
6.3.9.1 原理
表面耐冷熱循環(huán)性能是測定產品表面裝飾層對溫度忽高忽低反復變化的承受能力。
6.3.9.2 儀器和工具
a.電熱鼓風干燥箱,可控溫在80±2℃;
b.冰箱,可控溫在-20±3℃;
c.工業(yè)乙醇,95%(V/V);
d.脫脂紗布。
6.3.9.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9.4 試驗步驟
6.3.9.4.1 用脫脂紗布蘸少許乙醇將試件表面擦凈、晾干。
6.3.9.4.2 將試件置于溫度80±2℃的電熱鼓風干燥箱內處理120±10 min,再在溫度為-20±3℃的冰箱中處理120±10 min,為一個周期。如此循環(huán)四個周期后,在室溫下放置1 h以上,觀察表面情況。
6.3.9.5 結果表示
在自然光線下,距試件約40 cm處觀察表面是否有龜裂、鼓泡等情況。
6.3.9.6 結果判斷
所有試件均無龜裂、鼓泡方可判為合格。
6.3.10 表面耐劃痕性能試驗方法
6.3.10.1 原理
表面耐劃痕性能是檢測產品表面裝飾層對一定力作用下的金剛石針刻劃表面所能承受的能力。
6.3.10.2 儀器
劃痕試驗儀示意圖見圖7。

圖 7
6.3.10.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0.4 試驗步驟
6.3.10.4.1 擦凈試件表面,將被測面向上固定在劃痕試驗儀載物臺上。調節(jié)橫梁高度,使金剛石針尖部接觸到試件表面時,橫梁上邊緣正處于水平位置。
6.3.10.4.2 將砝碼移到1.5 N的位置上,起動載物臺旋轉,使金剛石針在試件表面刻劃一周。
6.3.10.4.3 取下試件,觀察試件被刻劃部位的情況。
6.3.10.5 結果表示
在距試件表面約40 cm處從任意角度觀察每一試件表面被刻劃部位是否有整圈連續(xù)劃痕。
6.3.10.6 結果判斷
三塊試件均無整圈連續(xù)劃痕方可判為合格。
6.3.11 尺寸變化性能試驗方法
6.3.11.1 原理
尺寸變化性能是檢測產品在20℃時不同濕度條件下處理平衡后的尺寸變化情況。
6.3.11.2 儀器和工具
a. 調溫調濕箱,可控溫20±2℃,相對濕度為(32±3)%和(90±3)%;
b. 游標卡尺,量程250 mm,精度0.05 mm。
6.3.11.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1.4 試驗步驟
6.3.11.4.1 在每個試件上畫出平行于長度方向的中心線,測量其長度,精確至0.05 mm。
6.3.11.4.2 將所有試件放入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32±3)%的調溫調濕箱中處理至平衡,然后在原測量位置測其長度,精確至0.05 mm。
6.3.11.4.3 再將所有試件放入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90±3)%的調溫調濕箱中處理至平衡,然后在原測量位置測其長度,精確至0.05 mm。
注:相隔12 h的二次測量差不超過0.05 mm時,可視為平衡。
6.3.11.5 結果計算與表示
6.3.11.5.1 每個試件的尺寸變化按式(2)、(3)計算,精確至0.001%。
![]() |
………………………………………(2) |
![]() |
………………………………………(3) |
式中:△L1── | 試件在相對濕度為32%條件下平衡后的尺寸變化,%; |
△L2── | 試件在相對濕度為90%條件下平衡后的尺寸變化,%; |
L1── | 試件在相對濕度為32%條件下平衡后的長度,mm; |
L2── | 試件在相對濕度為90%條件下平衡后的長度,mm; |
L0── | 試件在平衡處理前的長度,mm。 |
當△L1與△L2同時為正值或同時為負值時,試件的尺寸變化(△L)為△L1與△L2中絕對值比較大的一個。
當△L1與△L2中一個為正值,另一個為負值時,則試件的尺寸變化(△L)為△L1與△L2的絕對值之和。
6.3.11.5.2 每張板的尺寸變化用所有試件的尺寸變化的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至0.01%。
6.3.11.6 結果判斷
當試件尺寸變化的算術平均值不大于0.60%時,方可判為合格。
6.3.12 表面耐磨性能試驗方法
6.3.12.1 原理
測定產品表面裝飾層與一定粒度的研磨輪在相對摩擦一定轉數后,表面磨失量及保留裝飾花紋的能力。
6.3.12.2 儀器和工具
a. Taber型或同等的磨耗試驗機;
b. 天平,感量為0.001 g;
c. GB 4979中的剛玉粒度為180的3號砂布(AP180/3);
d. 研磨輪〔研磨輪的要求見附錄A(補充件)〕;
e. 脫脂紗布。
6.3.12.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2.4 試驗步驟
6.3.12.4.1 用脫脂紗布將試件表面擦凈并稱重,精確至1 mg。若試件的厚度影響到研磨輪支架的水平度,應將試件鋸薄。
6.3.12.4.2 將試件裝飾面向上安裝在磨耗試驗機上,并將研磨輪(粘好砂布后應在相對濕度為65%±5%,溫度為20±2℃條件下放置24 h以上)安裝在支架上,在每個接觸面受力為4.9±0.2 N條件下磨所需轉數(花紋圖案磨100 r,素色圖案磨350 r)。取下試件,除去表面附灰稱量,精確至1 mg。
6.3.12.5 結果計算與表示
6.3.12.5.1 磨耗值按下式計算,精確至1 mg。
|
………………………………………(4) |
式中:F── | 磨耗值,mg/100 r; |
G── | 試件磨前質量,g; |
G1── | 試件磨后質量,g; |
r── | 磨耗轉數,r。 |
6.3.12.5.2 記錄磨耗轉數并目測試件表面被磨部分的狀況和花紋留有百分數,精確至10%。
6.3.12.6 結果判斷
當花紋圖案磨耗值不大于80 mg/100 r,且花紋保留50%以上;或素色不露底,方可判為合格。
6.3.13 表面耐香煙灼燒性能試驗方法
6.3.13.1 原理
表面耐香煙灼燒性能是測定產品表面裝飾層對點燃香煙灼燒的承受能力。
6.3.13.2 儀器和材料
a. 國產甲級香煙(任意牌號);
b. 秒表;
c. 脫脂紗布;
d. 工業(yè)乙醇,95%(V/V)。
6.3.13.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3.4 試驗步驟
6.3.13.4.1 將香煙置于相對濕度為(65±5)%,溫度為20±2℃條件下處理24 h以上備用。
6.3.13.4.2 用脫脂紗布將試件表面擦凈,置于避風處。將香煙點燃并吸去10 mm左右,水平置于試件表面60±5 s,移去香煙,再吸去10 mm左右,水平置于試件表面另一點,60±5 s后移去香煙。香煙在試件表面放置過程中不能自熄,否則重新檢測。
6.3.13.4.3 去掉試件表面煙灰,用脫脂紗布蘸少許乙醇輕輕擦試表面被灼燒部分,晾干。
6.3.13.5 結果表示
在距試件表面約40 cm處從任意角度觀察試件被灼燒部分,并記錄是否有黃斑、黑斑、裂紋、鼓泡等。
6.3.13.6 結果判斷
試件表面被灼燒部分無黑斑、裂紋、鼓泡,方可判為合格。
6.3.14 表面耐干熱性能試驗方法
6.3.14.1 原理
表面耐干熱性能是測定產品表面裝飾層對熱物體如平底鍋干燙的承受能力。
6.3.14.2 儀器和工具
a. 銅質或鋁質圓筒狀油鍋:高為140~150 mm,外徑為87~90 mm,底厚為2.5±0.5 mm。內裝350 mL左右高溫油(甘油或篦麻油),鍋外用石棉線或石棉布保溫,鍋底平整清潔;
b. 鐵環(huán):內徑120±1 mm,外徑180±1 mm,質量約4 kg;
c. 水銀溫度計:0~250℃,精度2℃;
d. 襯墊板:厚度15 mm以上,長、寬各為200 mm以上的人造板,應平整、不翹曲;
e. 蓋板:厚度為3 mm以上,長、寬各為100 mm左右的正方形普通膠合板,板中心開一孔,以備插入溫度計;
f. 加熱源:如電爐或煤氣爐等;
g. 秒表;
h. 脫脂紗布。
6.3.14.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4.4 試驗步驟
6.3.14.4.1 用脫脂紗布蘸少許乙醇將試件表面擦凈、晾干。
6.3.14.4.2 將試件裝飾面向上放置于襯墊板上,用鐵環(huán)壓住。
6.3.14.4.3 將盛有高溫油的油鍋加熱至180±2℃(注意攪拌,保證底部與上部溫度均勻一致)。立即置于試件表面,蓋上蓋板,開始記錄時間。20±0.5 min后移去油鍋,并記錄此時熱油的溫度。若此時油鍋內溫度低于110℃,則另取試件重作。
6.3.14.4.4 試件在室溫下冷卻1 h后,觀察試件表面情況。
6.3.14.5 結果表示
在自然光線下距板面約40 cm處,觀察試件表面是否有龜裂、鼓泡等情況。
6.3.14.6 結果判斷
試件表面無龜裂、鼓泡,方可判為合格。
6.3.15 表面耐污染腐蝕性能試驗方法
6.3.15.1 原理
表面耐污染腐蝕性能是檢測產品表面裝飾層對日常使用的飲料、調料、日用品及化學試劑等造成污染和腐蝕的承受能力。
6.3.15.2 儀器和材料
a. 表面皿,φ40 mm左右;
b. 小滴瓶,30 mL或60 mL;
c. 脫脂棉花;
d. 溶劑(乙醇、丙酮);
e. 檢測用物(均為任意牌號);
咖啡,10 g咖啡用100 g沸水溶解;
色酒;
食用醋;
食用醬油;
紅墨水;
碳素墨水;
口紅;
指甲油;
印油;
黑色鞋油;
碳酸鈉水溶液,5%(W/W)。
6.3.15.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5.4 試驗步驟
6.3.15.4.1 用脫脂棉花將試件表面擦凈。
6.3.15.4.2 在試件表面分別滴上2滴或涂上少許(面積約300 mm2)檢測用物,并用表面皿蓋住,在室溫下放置16~24 h后用清水或乙醇、丙酮溶劑擦洗表面,并用脫脂棉花擦干。
6.3.15.5 結果表示
在自然光線下距板面約40 cm處,觀察試件表面有無污染或腐蝕痕跡。
6.3.15.6 結果判斷
所有檢測用物對試件表面均無污染或腐蝕,方可判為合格。
6.3.16 表面耐龜裂性能試驗方法
6.3.16.1 原理
表面耐龜裂性能是測定產品表面裝飾層在70℃條件下處理24 h是否出現裂紋。
6.3.16.2 儀器和工具
a. 電熱鼓風干燥箱,溫度可控制在70±2℃。
b. 6倍放大鏡。
6.3.16.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6.4 試驗步驟
將試件放入70±2℃的電熱鼓風干燥箱內處理24±0.25 h后取出,冷卻至室溫。
6.3.16.5 結果表示
在自然光線下,用肉眼和6倍放大鏡觀察試件表面情況,并按表6確定龜裂等級。
表 6 龜裂等級
龜裂等級 | 龜 裂 程 度 |
0 | 用6倍放大鏡觀察表面無裂紋 |
1 | 用6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細微裂紋 |
2 | 距板面約40cm處肉眼可觀察到有裂紋 |
6.3.16.6 結果判斷
當龜裂等級為0級或1級時,方可判為合格。
6.3.17 表面耐水蒸氣性能試驗方法
6.3.17.1 原理
表面耐水蒸氣性能是檢測產品表面裝飾層對沸騰水的蒸氣侵蝕的承受能力。
6.3.17.2 儀器和工具
a. 300 mL三角燒瓶,瓶口直徑約40 mm;
b. 加熱源,如酒精燈;
c. 工業(yè)乙醇,95%(V/V);
d. 脫脂紗布。
6.3.17.3 試件按6.3.1規(guī)定進行制取。
6.3.17.4 試驗步驟
6.3.17.4.1 用脫脂紗布蘸少許工業(yè)乙醇將試件表面擦凈、晾干。
6.3.17.4.2 在三角燒瓶中加200 mL左右的蒸餾水,并加熱到沸騰,將試件被測面扣在燒瓶口上,使沸騰水的蒸氣一直作用于試件表面60±5 min(為了防止加熱源對試件表面產生影響,應按圖8所示加一隔熱材料)。
6.3.17.4.3 取下試件,擦干表面,待試件冷卻后用肉眼觀察表面情況。

圖 8 耐水蒸氣試驗示意圖
6.3.17.5 結果表示
在距試件約40 cm處,觀察表面是否有突起、龜裂、變色等變化并記錄。
6.3.17.6 結果判斷
試件表面無突起、龜裂和變色,方可判為合格。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包括:
a. 外觀質量檢驗;
b. 規(guī)格尺寸檢驗;
c. 理化性能檢驗項目中的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腐蝕、表面耐龜裂、表面耐水蒸氣。
7.1.2 型式檢驗包括出廠檢驗的全部項目和理化性能檢驗項目中的靜曲強度、內結合強度、含水率、密度、吸水厚度膨脹率、平行板面握螺釘力、表面膠合強度、表面耐香煙灼燒、表面耐干熱、表面耐冷熱循環(huán)。表面耐劃痕和尺寸變化兩項性能只有當用戶提出要求時,才進行檢驗。
7.1.3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當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發(fā)生較大變動時;
b.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檢驗不少于二次;
d. 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抽樣方法
7.2.1 對產品的外觀質量進行抽檢時,應從工廠逐張分等的產品中抽樣。外觀質量檢驗采用GB 2828中的二次抽樣方案,檢查水平為Ⅱ,合格質量水平為4.0(見表7);當外觀質量符合表7 中的合格判定數時,還要對外觀質量中的嚴重缺陷(表面龜裂、分層、邊角缺損)進行判斷,嚴重缺陷合格質量水平為2.5,見表8,只有當嚴重缺陷同時符合表8的合格判定數時,方可判外觀質量合格。
表 7 外觀質量抽樣方案
批量范圍 | 樣本大小 | 累計樣本大小 | 合格判定數 | 不合格判定數 |
~150 | 第一13 第二13 |
13 26 |
0 1 |
3 4 |
151~280 | 第一20 第二20 |
20 40 |
1 4 |
3 5 |
281~500 | 第一32 第二32 |
32 64 |
2 6 |
5 7 |
501~1200 | 第一50 第二50 |
50 100 |
3 9 |
6 10 |
表 8 外觀質量嚴重缺陷抽樣方案
批量范圍 | 樣本大小 | 累計樣本大小 | 合格判定數 | 不合格判定數 |
~150 | 第一13 第二13 |
13 26 |
0 1 |
2 2 |
151~280 | 第一20 第二20 |
20 40 |
0 3 |
3 4 |
281~500 | 第一32 第二32 |
32 64 |
1 4 |
3 5 |
501~1200 | 第一50 第二50 |
50 100 |
2 6 |
5 7 |
注: | 在一張板上同時存在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只計算嚴重缺陷;在一張板上,同時存在多種一般缺陷時,只計算影響產品等級比較大的一種缺陷。 |
7.2.2 規(guī)格尺寸檢驗采用GB 2828中的二次抽樣方案,檢查水平為Ⅰ,合格質量水平為6.5(見表9)。
表 9 規(guī)格尺寸抽樣方案
批量范圍 | 樣本大小 | 累計樣本大小 | 合格判定數 | 不合格判定數 |
~150 | 第一5 第二5 |
5 10 |
0 1 |
2 2 |
151~280 | 第一8 第二8 |
8 16 |
0 3 |
3 4 |
281~500 | 第一13 第二13 |
13 26 |
1 4 |
3 5 |
501~1200 | 第一20 第二20 |
20 40 |
2 6 |
5 7 |
7.2.3 理化性能試驗抽樣方案按表10進行。
若初檢抽樣中有2張或2張以上的板不合格,即判為不合格,不再進行復檢。如初檢中只有1張板不合格,可在該樣本中進行復檢抽樣,對不合格項目復檢。各張板復檢項目均合格方可判為合格。檢驗結果以復檢為準。
表 10 理化性能抽樣方案
批量范圍,張 | 初檢抽樣數,張 | 復檢抽樣數,張 |
≤1200 | 2 | 4 |
1201~3200 | 3 | 6 |
3201~10000 | 4 | 8 |
>10000 | 5 | 10 |
7.3 綜合判斷
產品的外觀質量、規(guī)格尺寸、理化性能均應符合相應等級技術要求,否則應降等或為不合格品。
7.4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包括:
a. 被測產品的類別、等級、檢驗依據的標準、檢驗類別等全部細節(jié);
b. 檢測結果及其結論;
c. 檢測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以及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在產品側邊或其他適當部位應有制造廠名、產品名稱、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等標記。
8.1.2 包裝標志
在成批撥交的產品包裝物上應有收發(fā)貨單位、產品名稱、數量、防潮、防曬等標記。
8.2 包裝和運輸
產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由供需雙方商定。在包裝和運輸時應避免劃傷表面和磕碰,且防雨、防潮和防曬。
8.3 貯存
產品的存放基礎必須平整,碼放必須整齊,板面不得與地面接觸,并按不同類別、規(guī)格、等級分別堆放,每垛應有相應的標記。貯存地點應防雨、防潮、防曬,且遠離火源。
附 錄 A
研磨輪的制作方法
(補充件)
圖A1為研磨輪示意圖,內圈由紙質或布質層壓板制成;厚度為12.7±0.2 mm,直徑為38.1±0.2 mm,
中心有一直徑為
6.3 mm,用氯丁橡膠膠粘劑粘于研磨輪內圈上,比較外層是寬度為12.7±0.2 mm的AP180/3砂布,用聚醋
酸乙烯脂乳液或5%~10%的聚乙烯醇溶液粘于橡膠輪上。制好的研磨輪的比較后直徑應為51.4±0.6 mm。
輪的質量為27±2 g。膠接時應防止膠液污染砂粒,紗布接頭處應既不重疊又不離縫。每只研磨輪只能使
用一次,試件調換時必須更換新的砂布。當研磨輪的外包橡膠層硬度超過規(guī)定范圍時,應予調換。

圖 A1 研磨輪示意圖
附 錄 B
外觀質量缺陷明顯與不明顯的判斷依據
(參考件)
B1 除表面壓痕項目外,凡在外觀質量檢驗環(huán)境條件下,可清晰地觀察到的缺陷即為明顯;否則為不明顯。
B2 表面壓痕項目中的明顯與不明顯是指用手觸摸能感覺到的壓痕即為明顯;否則為不明顯。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yè)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yè)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yè)研究所負責起草,由上海木材工業(yè)研究所、黃河家具廠、湖南人造板廠、北京市木材廠、正陽河木材綜合加工廠協(xié)作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桐恩、楊惠榮、孔笑明、胡際蘇、張書卿、楊永良、袁衛(wèi)國、顏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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