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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壓刨花制品--家具類

發布日期:2016-06-04 作者:中木商網 閱讀:662

   GB/T 15105.1—9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家具類模壓刨花制品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方法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家具類模壓刨花制品或相同性能的室內模壓制品。

  2 引用標準

  GB 100 沉頭木螺釘

  GB/T 4897 刨花板

  GB/T 15102 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

  3 定義

  3.1 模壓刨花制品 molding articles from wood particle

  模壓刨花制品是利用施加膠粘劑的木質刨花或碎料(如木材刨花、亞麻屑、甘蔗渣等)經專用模具熱壓制成的飾面制品。

  3.2 正面和背面 face and back

  正面為制品的裝飾面,背面為與正面相對應的或相反的制品表面。

  3.3 邊緣接縫 edge joint

  正面和背面紙層的接合縫。

  3.4 側面皺折 side wrinkle

  正面邊側部分裝飾紙層折疊起皺。

  3.5 刨花顯現 manifesting through

  基材刨花透過正面裝飾紙層顯現。

  3.6 干濕花 frosting and water mark

  干花也稱白花,是制品表面存在的不透明白色花斑;濕花也稱水跡,是制品表面存在的霧狀痕跡。

  3.7 污斑 spots,dirt and similar surface defects

  原紙中的塵埃點,印刷時出現的油墨跡,以及加工過程中雜物造成的裝飾缺陷。

  3.8 顏色匹配 colour matching

  某一圖案的顏色與一給定圖案的顏色視覺相同。

  3.9 光澤不均 gloss difference

  制品表面反光現象的差異。

  3.10 分層 delamination

  基材和膠膜紙兩者本身或互相間分離的現象。

  3.11 鼓泡 blister

  制品表面內含氣體引起的異常凸起。

  3.12 鼓包 inclusions

  制品表面內含固體實物引起的異常凸起。

  3.13 龜裂 cracks

  由于樹脂在熱壓過程中固化過度或表面層與基材膨脹收縮不同而造成的制品表面不規則的裂紋。

  3.14 翹曲 warp

  制品實際分型面邊線(即邊緣接縫)偏離理論分型面邊線。

  4 技術要求

  4.1 分等

  制品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個等級。

  4.2 制品的正面外觀質量應符合表1規定。

  表 1 制品正面外觀質量要求

缺陷名稱 檢量方法和內容 允 許 范 圍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邊緣接縫 接縫寬     不大于 1mm,且不允許虛接
側面皺折 目測 不明顯 允許 允許
刨花顯現 目測 不許有 允許 允許
干濕花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 不許有 不許有 5
污斑 3mm2以下不計,
50mm2以下
不許有 少于3處 少于5處
壓痕 20mm2以下 不許有 1處 1處
劃痕 20mm以下 不許有 1處 1處
顏色不匹配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 不許有 3 5
光澤不均 總面積不超過板面,% 不許有 3 5

分層、鼓泡、鼓包等其他影響使用及美觀的缺陷,在各等級中均不許有

  4.3 制品的背面外觀質量應符合表2規定。

  表 2 制品背面外觀質量要求

缺陷名稱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鼓泡

鼓包
不大于5cm2
允許一處
單個不大于30cm2
累計不超過背面積的1/20
單個不大于50cm2
累計不超過背面積的1/10

污斑
不大于5cm2
允許一處
單個不大于30cm2
累計不超過背面積的1/20
單個不大于50cm2
累計不超過背面積的1/10
分層 不許有 不許有 不大于5cm2,比較多
3處

  4.4 制品翹曲度允許值:≤6‰。

  4.5 制品的理化性能應符合表3規定。

  表 3 制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項   目 單位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密度 g/cm3 0.60~0.85
含水率 5.0~11.0
靜曲強度 MPa ≥20.0 ≥18.0 ≥16.0
內結合強度 MPa ≥1.0 ≥0.80 ≥0.70
吸水厚度膨脹率 ≤0.30 ≤6.0 ≤8.0
握螺釘力 N ≥1000 ≥800 ≥600
表面膠合強度 MPa ≥1.0 ≥0.90 ≥0.90
表面耐磨性能 mg/100r 磨耗值≤80,表面留有50%花紋
表面耐開裂性能 0 0-1 0-1
表面耐干熱性能 無開裂、無鼓泡、允許光澤輕微變化
表面耐水蒸氣性能 不允許有突起、變色和開裂
表面耐香煙灼燒性能 允許有黃斑和光澤輕微變化
表面耐污染腐蝕性能 不污染、無腐蝕

  5 檢驗和試驗方法

  5.1 外觀質量檢驗

  5.1.1 檢驗臺高度700 mm左右。

  5.1.2 照明光源為40 W日光燈管三支,燈管間距約400 mm,燈管距檢驗臺高度約為2 m。自然光線應不影響檢驗。

  5.1.3 檢驗人員應有正常視力(或校正為正常視力),視距0.5~1.5 m,視角為30°~90°。

  5.2 翹曲度檢驗

  5.2.1 原理

  翹曲度為制品實際分型面邊線(即邊緣接縫)與理論分型面邊線的比較大偏差與該處長度之比的千分數。

  5.2.2 器材

  5.2.2.1 通用平臺。

  5.2.2.2 螺旋調位儀(標準高度塊)3件。

  5.2.2.3 測高儀。

  5.2.3 方法

  5.2.3.1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放至恒定質量(見5.4.3.1)。

  5.2.3.2 理論分型面邊線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制品,可利用通用平臺及三塊標準高度塊,將被測制品置于標準塊上,被測制品的三個支撐接觸點應為制品的標準平面,用測高儀測量制品分型面與平臺間的距離,被測點至少為8點,四周平均分布,計算比較大偏差,測量精度為0.5 mm。檢測示例見附錄A(補充件)中A1。

  5.2.3.3 理論分型面邊線為曲面時,應計算出邊線各測點與平面的理論距離,同樣用5.2.3.2的方法進行測量,但在計算比較大偏差時應計入理論距離值的影響。檢測示例見附錄A(補充件)中A2。

  5.2.4 結果表示

………………………………………………(1)

式中:C── 翹曲度,‰;
εmax── 分型邊線實測值和理論值之差的比較大值,mm;
L── 比較大偏差處的長度,mm。

  5.2.5 結果判斷

  翹曲度不超過允許值為合格。

  5.3 取樣及試件尺寸規定

  5.3.1 器材

  5.3.1.1 千分尺,精度0.01 mm。

  5.3.1.2 游標卡尺,精度0.02 mm。

  5.3.1.3 鋼卷尺,精度1.0 mm。

  5.3.1.4 天平,感量0.01 g。

  5.3.2 方法

  5.3.2.1 直徑或邊長大于1 m的圓形和方形制品的試件按圖1和表4規定鋸割。試件邊角平直,長寬允許偏差為±0.5 mm。

  制作試件的制品面積較小不能按圖1規定切割時,可按實際需要隨機取出數件制品,按表4規定的尺寸及數量制作試件。

20004p01.gif (9873 bytes)

  圖 1 試件切割示意圖

  表 4 試件的尺寸、數量及編號

測試項目 試件尺寸mm 試件數量 個 試件編號 備注
密度,含水率 100×100 6 ①② 一個試件,兩個編
號同時測定密度和
含水率
靜曲強度 長10h+50但不小于200,寬50 6 h—試件厚度
內結合強度 50×50 3  
表面膠合強度 50×50 3  
握螺釘力 50×50 3 垂直板面
吸水厚度膨脹率 25×25 3   
耐開裂 250×250 2  
耐干熱 200×200 1  
耐磨 100×100 1  
耐香煙灼燒 100×100 1 20004f14.gif (79 字節)  
耐污染 100×100 2 20004f15.gif (82 字節)  
耐水蒸氣 100×100 2 20004f16.gif (80 字節)  

  5.3.2.2 測量厚度時,應將千分尺輕放在所測試件上,施加的壓力約為0.02 MPa。

  5.3.2.3 測量長度和寬度時,游標卡尺應緩緩地卡住試件,卡尺與試件平面的夾角約成45°。見圖2。

  圖 2 長度、寬度測量方法

  5.3.2.4 測量點的數量和位置,應根據5.4及5.6~5.8條的規定測量。

  5.3.3 結果表示

  5.3.3.1 每次測量的結果應表示如下:

  厚度:精確至0.01 mm;

  長度和寬度:精確至0.1 mm;

  質量:精確至0.01 g。

  5.3.3.2 確定試件的厚度和長度、寬度時,每組測量的算術平均值應分別至小數第一位和第二位。

  5.4 密度測定

  5.4.1 原理

  確定每一試件質量與其體積之比。

  5.4.2 器材

  5.4.2.1 千分尺,精度0.01 mm。

  5.4.2.2 游標卡尺,精度0.02 mm。

  5.4.2.3 恒溫恒濕箱。

  5.4.2.4 天平,感量0.01 g。

  5.4.3 方法

  5.4.3.1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空氣相對濕度65%±5%和溫度20±2℃)放至恒定質量(前后相隔24 h兩次稱量結果,其差值不得超過試件質量的0.1%)。

  5.4.3.2 稱量每一試件質量,精確至0.01 g。

  5.4.3.3 按圖3測量四點厚度,試件厚度為四點厚度算術平均值,精確至0.01 mm。

  圖 3 試件厚度測量位置圖

  5.4.3.4 試件長度和寬度在試件邊長的中部測量,精確至0.1 mm。

  5.4.4 結果表示

  5.4.4.1 每一試件的密度按式(2)計算,精確至0.01 g/cm3。

…………………………(2)

式中:ρ── 試件的密度,g/cm3
m── 試件的質量,g;
v── 試件的體積,cm3

  5.4.4.2 單件制品的密度是同一制品上截取的全部試件密度的算術平均值,精確至0.01 g/cm3。

  5.4.5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應達到標準規定值,且所有試件的測定值均不小于標準規定值的90%時,方可判斷為合格。

  5.5 含水率測定

  制品含水率的測定按GB/T 4897中的5.3條規定進行。

  5.6 靜曲強度測定

  5.6.1 原理

  靜曲強度是比較大載荷作用時的彎矩和抗彎截面模量之比。

  5.6.2 器材

  5.6.2.1 萬能力學試驗機,精度5 N。

  5.6.2.2 恒溫恒濕箱。

  5.6.2.3 游標卡尺,精度0.02 mm。

  5.6.2.4 千分尺,精度0.01 mm。

  5.6.2.5 秒表。

  5.6.3 方法

  5.6.3.1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放至恒定質量(見5.4.3.1)。

  5.6.3.2 試件寬度在長邊中心處測量,精確至0.1 mm。厚度在試件長邊中心,距邊10 mm處,每邊各測一點,精確至0.01 mm,計算時采用兩點算術平均值,精確至0.01 mm。

  5.6.3.3 按圖4所示測定靜曲強度。

  圖 4 靜曲強度測定示意圖

  L─支座距離;h─試件厚度

  5.6.3.4 圓形加荷輥軸線應與支承輥軸線平行。

  5.6.3.5 當試件厚度小于和等于7 mm時,加荷輥、支承輥直徑為15±0.5 mm。當試件厚度大于7 mm時,加荷輥、支承輥直徑為30±0.5 mm。加荷輥和支承輥長度應大于試件寬度。

  5.6.3.6 兩支承輥軸線距離為試件厚度的10倍,但不小于150 mm。加荷輥軸線必須與試件長軸中心線垂直。

  5.6.3.7 檢測時,六個試件的正面向上,與加荷輥接觸。

  5.6.3.8 檢測時應均勻加荷載,從加荷開始應在30~90 s內使試件破壞。記下比較大載荷值,精確至5 N。

  5.6.4 結果表示

  5.6.4.1 每一試件的靜曲強度按式(3)計算,精確至0.1 MPa。

…………………………(3)

式中:δ── 試件靜曲強度,MPa;
P── 試件破壞時比較大載荷,N;
L── 兩支承輥之間距離,mm;
b── 試件寬度,mm;
h── 試件厚度,mm。

  5.6.4.2 計算六塊試件的算術平均值,精確至0.1 MPa。

  5.6.5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達到標準規定值,且所有試件的測定值均不小于標準規定值的80%時,方可判斷為合格。

  5.7 內結合強度測定

  5.7.1 原理

  內結合強度是垂直于板面使試件破壞的比較大拉力和試件面積之比。

  5.7.2 器材

  5.7.2.1 萬能力學試驗機,精度5 N。

  5.7.2.2 專用卡具:見內結合強度測試示意圖(圖5)。

  5.7.2.3 恒溫恒濕箱。

  5.7.2.4 游標卡尺:精度0.02 mm。

  5.7.2.5 秒表。

  5.7.3 方法

  5.7.3.1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放至恒定質量(見5.4.3.1)。

  5.7.3.2 在試件長度、寬度中心線處測量寬度和長度尺寸,精確至0.1 mm。

  5.7.3.3 用HY-914快速膠粘劑或同等性能的膠粘劑將試件和卡頭膠粘在一起,待膠固化后進行測試。

  5.7.3.4 測試時的加荷時間控制在30~90 s之間,緩慢均勻增加拉力至試件破壞為止,精確至5 N。若強度值低于標準要求且膠縫破壞時,須另行制備試件,重新試驗。

20004p05.gif (10748 bytes)

  a.試件與卡頭膠粘尺寸圖 b.卡具夾持示意圖

  圖 5 內結合強度測試示意圖

  5.7.4 結果表示

  5.7.4.1 每一試件內結合強度按式(4)計算,精確至0.01 MPa。

…………………………(4)

式中:z── 試件內結合強度,MPa;
p── 試件的破壞拉力,N;
a── 試件的長度,mm;
b── 試件的寬度,mm。

  5.7.4.2 內結合強度按三塊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精確至0.01 MPa。

  5.7.5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達到標準規定值,且所有試件的測定值均不小于標準規定值的80%,方可判斷為合格。

  5.8 吸水厚度膨脹率測定

  5.8.1 原理

  試件的吸水厚度膨脹率是試件吸水后厚度的增加量與吸水前厚度之比。

  5.8.2 器材

  5.8.2.1 恒溫水槽,溫度調節范圍:20±2℃。

  5.8.2.2 恒溫恒濕箱。

  5.8.2.3 千分尺,精度0.01 mm。

  5.8.3 方法

  5.8.3.1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放至恒定質量(見5.4.3.1)。

  5.8.3.2 測量試件中心點厚度h1,精確至0.01 mm。

  5.8.3.3 將試件浸于20±2℃的水中,使水面高于試件20 mm。試件下表面與容器底部保持一定距離,試件之間保持一定間隙任其自由膨脹。

  5.8.3.4 浸泡2 h±5 min后,取出試件擦去表面附水,在原測量點測其厚度h2,測量工作必須在 30 min內完成。

  5.8.4 結果表示

  5.8.4.1 每一試件的吸水厚度膨脹率按式(5)計算,精確至0.1%。

………………………………………………(5)

式中:D── 吸水厚度膨脹率,%;
h1── 浸水前試件的厚度,mm;
h2── 浸水后試件的厚度,mm。

  5.8.4.2 吸水厚度膨脹率按三塊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精確至0.1%。

  5.8.5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達到標準規定值,且所有試件的測定值均不大于標準規定值的120%時,方可判斷為合格。

  5.9 握螺釘力測定

  5.9.1 原理

  拔出擰入規定深度的木螺釘所需的力。

  5.9.2 器材

  5.9.2.1 萬能力學試驗機,精度5 N。

  5.9.2.2 專用卡具,見圖6。

  5.9.2.3 恒溫恒濕箱。

  5.9.2.4 臺鉆。

  a.專用卡具 b. 測握釘力示意圖

  圖 6 握螺釘力測定專用卡具示意圖

  5.9.3 方法

  5.9.3.1 握螺釘力僅測垂直于板面的螺釘拉出力(或制品規定處的連接螺釘拉出力),在使用中不用螺釘連接的制品不測此項。

  5.9.3.2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放至恒定質量(見5.4.3.1)。

  5.9.3.3 測試采用GB 100中規定的4×40 mm木螺釘,木螺釘不得重復使用。

  5.9.3.4 在試件背面對角線交點處,用φ2.5 mm鉆頭導孔,孔深5 mm,再擰入木螺釘,擰入深度10 mm,導孔及木螺釘注意保持和板面垂直。

  5.9.3.5 擰進螺釘后應立即進行拔釘試驗。要注意卡具、試件、木螺釘和試驗機拉伸中心對正卡具與試件的接觸表面垂直拉伸中心。拔釘速度15 mm/min。讀數精確至5 N。

  5.9.4 結果表示

  5.9.4.1 每一試件的握螺釘力為拔出螺釘的比較大拉力。

  5.9.4.2 制品的握螺釘力用全部試件握螺釘力的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至1 N。

  5.9.5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達到標準,判斷為合格。

  5.10 表面膠合強度測定

  5.10.1 原理

  表面膠合強度是基材表層和飾面材料在垂直板面拉力作用下兩者膠合破壞所需比較大拉力和膠合面積之比。

  5.10.2 器材

  5.10.2.1 萬能力學試驗機,精度5 N。

  5.10.2.2 專用卡具,見圖7。

  5.10.2.3 游標卡尺,精度0.02 mm。

  5.10.2.4 秒表。

  a.專用卡頭 b.試驗狀態示意圖

  圖 7 表面膠合強度卡具示意圖

  5.10.3 方法

  5.10.3.1 在試件表面銑一圓槽,直徑為φ35.7 mm(圓槽內部面積為1000 mm2),槽深為飾面材料總厚度。

  5.10.3.2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放至恒定質量(見5.4.3.1)。

  5.10.3.3 用HY-914快速膠粘劑或其他同等性能的膠粘劑將卡具和試件圓面膠合在一起,注意平直,膠粘時使用壓強0.1~0.2 MPa。

  5.10.3.4 卡具及試件裝到試驗機上應對正中心。測試時應均勻加載,應在30~90 s內使試件破壞,記下比較大載荷值,精確至10 N。

  5.10.3.5 測試時,若卡頭與試件表面膠層破壞,而所有測試值的平均值和比較低值符合標準規定要求,則為合格;若達不到要求,則應另取試件重測。

  5.10.4 結果表示

  5.10.4.1 試件表面膠合強度按式(6)計算,精確至0.01 MPa。

………………………………………………(6)

式中:B── 試件表面膠合強度,MPa;
P── 試件飾面破壞時的比較大載荷,N;
A── 試件與卡頭膠接面積,mm2

  5.10.4.2 表面膠合強度按三塊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計算,精確至0.1 MPa。

  5.10.5 結果判斷

  試件的算術平均值達到標準規定值,且所有試件的測定值均不小于標準規定值的80%,方可判斷為合格。

  5.11 表面耐磨性能測定

  制品表面耐磨性能的測定按GB/T 15102中的6.3.12條規定進行。

  5.12 表面耐開裂性能測定

  5.12.1 原理

  把試件固定在金屬夾具上,在70±2℃條件下處理12 h,再放進恒溫恒濕箱12 h,檢驗裝飾面的裂紋顯現情況。

  5.12.2 器材

  5.12.2.1 空氣對流干燥箱,70±2℃。

  5.12.2.2 專用金屬夾具見圖8;250 mm,2副;230 mm,2副。

  5.12.2.3 恒溫恒濕箱。

  5.12.2.4 放大鏡,6倍。

20004p08.gif (8420 bytes)

  圖 8 表面耐開裂性能測定示意圖

  5.12.3 方法

  5.12.3.1 將試件正面(貼裝飾紙面)四邊的邊角倒角成45°,寬3 mm,見示意圖8,四邊并用鐵板夾緊。

  5.12.3.2 試件放在干燥箱內,恒溫70℃,12 h。

  5.12.3.3 試件在標準氣候條件下(見5.4.3.1)冷卻12 h。

  5.12.3.4 在自然光中,距離試件250~400 mm,目視裝飾面有無裂紋,并用6倍放大鏡觀察,按表5衡量開裂程度。

  表 5 耐開裂性能等級表

開 裂 等 級 開 裂 程 度
0 用6倍放大鏡觀察表面無裂紋
1 用6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細微裂紋
2 距板面250~400mm目視可見裂紋

  5.12.4 結果表示

  將觀察到的結果按等級填入表內。

  5.12.5 結果判斷

  0—1級為合格品。

  5.13 表面耐干熱性能測定

  制品表面耐干熱性能的測定按GB/T 15102中的6.3.14條規定進行。

  5.14 表面耐水蒸氣性能測定

  制品表面耐水蒸氣性能的測定按GB/T 15102中的6.3.17條規定進行。

  5.15 表面耐香煙灼燒性能測定

  制品表面耐香煙灼燒性能的測定按GB/T 15102中的6.3.13條規定進行。

  5.16 表面耐污染腐蝕性能測定

  制品表面耐污染性能的測定按GB/T 15102中的6.3.15條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制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生產廠應保證制品符合標準規定,按照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對制品的外觀質量、翹曲度和理化性能進行檢驗,按件出具等級證。

  6.2.2 成批撥交,如需方要求對撥交的產品進行檢驗,必須從發貨之日起在三個月內向供方提出,并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型式檢驗。

  6.3 型式檢驗

  6.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b. 新產品投產;

  c. 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動;

  d.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

  e. 正常生產,每年檢驗不少于1次。

  6.3.2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也可根據具體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有關方面協商確定。

  6.4 抽樣方法

  6.4.1 檢驗以1000件為單位批量,不足1000件按一批計算。單位批量中可包括相同班次相似工藝的不同品種不同規格的制品。

  不同品種制品可為各種造型的桌面、椅座、椅背、凳面和餐盤等;不同規格指同品種但規格各異的制品。

  相同班次相似工藝制品指在同一班次內利用相同工藝指標的拌膠刨花和貼面材料生產的不同規格的制品。

  6.4.2 外觀質量和翹曲度檢驗,在每批每個品種中任意抽取不少于20件進行逐件檢驗,其等級誤差率不得超過5%,超過時應在該批中加倍取樣復驗,如等級誤差仍超過5%時,判為不合格。

  6.4.3 物理力學性能檢驗,在每批中任意抽取桌面一件(面積為1 m2左右的臺面板)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在標準規定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可在該批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若復驗仍不合格,則該批制品為不合格。如該批制品無臺面板,其抽樣方案及檢驗項目可由雙方另行協議。

  6.5 檢驗報告

  6.5.1 制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樣品數量、抽樣方法、依據標準、檢驗項目等全部細節。

  6.5.2 檢驗結果及其結論。

  6.5.3 檢驗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以及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6.5.4 受檢單位、委托單位、檢驗單位、檢驗類別、檢驗日期。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制品標志

  在制品背面或其他適當部位應有制造廠名、制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等標志。

  7.2 包裝標簽

  制品應妥善包裝。包裝箱上應有收發貨單位、制品名稱、規格、件數、重量、質量等級等標志。

  7.3 運輸和貯存

  運輸和貯存時應防潮、防雨,輕裝輕卸,水平堆放,防止損傷和翹曲變形。

  附 錄 A

  翹曲度檢測示例

  (補充件)

  A1 理論分型邊線在同一水平面的產品,以圓桌面φ1000 mm為例。見圖A1及表A1。

  圖 A1 理論分型邊線在同一水平面的產品翹曲度檢測示意圖

  表 A1 圓桌面φ1000翹曲度檢測示例

測點號 1 2 3 4 5 6 7 8
理論值h,mm 0 0 0 0 0 0 0 0
實測值Y,mm 30.0 30.5 31.0 32.5 35.5 34.5 32.0 31.0
偏差ε,mm 0 0.5 1.0 2.5 5.5 4.5 2.0 1.0
翹曲度C,‰             0.0055         

  用標準塊將被測制品調平后,按圖A1示的1~8測點,測出8個點分型邊線到平臺的垂直高度,即為表中的實測值Y。

  由于理論分型邊線在同一水平面,各測點的理論值h相同,皆為0。

本例中實測值Y比較小值為Y1=30.0,定為基準點,以此為基礎計算偏差。
。本例中
比較大值為
翹曲度

  本例翹曲度為5.5‰,合格。

  A2 理論分型邊線不在同一水平面的產品,以椅座為例,見圖A2及表A2。

  圖 A2 理論分型面邊線在曲面上的產品翹曲度檢測示意圖

  表 A2 椅座翹曲度檢測示例

測點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理論值h,mm 20 20 20 20 22 0 22 20 20 20
實測值Y,mm 50.5 51.0 52.0 51.0 53.0 30.0 47.0 47.0 47.5 49.0
偏差ε,mm 0.5 1.0 2.0 1.0 1.0 0 -5.0 -3.0 -2.5 -1.0
翹曲度C,‰             0.013      

  用標準塊將被測制品調平,按圖A2所示1~10測點,測出實測值Y。

  理論分型邊線各測點的理論值為產品設計的給定值,本例中h6為0,為理論值基準點。

本例中實測Y6=30.0,各點偏差:
。本例中比較大偏差
,取絕對值5.0。

  測點7處的長度L=380。

翹曲度

  本例翹曲度為13‰,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負責起草,由湛江模壓木制品廠、和龍縣化學人造板廠協作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葛仁滋、宋新生、李慶章、高敬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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