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爭晚清紅木家具遺產對簿公堂
“紅木家具實用、耐用,并且越用越值錢”,這一點對于懂行的人來說毫無疑問,但對于一些剛剛接觸紅木的人來說,可能還覺得這只是一個美好的“故事”。
近日,在揚州市發生了一場官司:老人使用的1張普通的紅木八仙桌和4張破損的紅木椅子已升值至百萬,引發了遺產之爭而對簿公堂。
該案例中,“兄弟鬩于墻”故然不該,但紅木家具驚人的升值功能也可從中窺見一斑!
紅木家具“一邊使用還一邊替你賺錢”,這絕非一個概念,而是它事實存在的功能,并且也是其它任何家具都不具備的功能!歷經百年之后,紅木家具依然能夠歷久彌新,而同代的其它家具或許早已在歲月中腐為泥土。
揚州的一對老夫婦先后離世,留下6個子女和一套晚清紅木家具。對于這套晚清紅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過,價值大概為100萬元。當初,老先生離世時,對于遺產的處置,未留下遺囑,如今,老太又突然離世,這套紅木家具該如何分配,一時間,幾個子女意見不一。
然而,就在幾個兄弟為爭遺產打官司時,老六之子突然拿出老太的遺囑,遺囑的內容是把這套紅木家具全給老六之子繼承,其他子女無權相爭。為此,引發一場叔侄之間、關乎6個家庭、長達兩年的真假遺囑訴訟。
老太的遺囑,為何子女不知,卻在孫子手上?這份遺囑是真是假?這樣的家務事,法官能否理得清?本期讀案,為您講述。
第一回
三世同堂相處和睦
一套家具燃起紛爭
陳老太生于1919年,早年和丈夫陳老先生在上海生活,后夫婦倆回揚州老家定居。和夫婦倆一同回來的,還有一套晚清紅木家具,其中包括1張紅木八仙桌和4張紅木椅子。
在當時,這套紅木家具不過是套普通的家具,但陳老太夫婦勤儉持家,保管得很好。隨著時間流逝,這套家具漸漸升值。老兩口做夢也不會想到,這套保留下來的家具,竟成為和睦家庭的“不定時炸彈”。
在共同生活期間,陳老太夫婦共育有6個子女,除了老五外,全是兒子。在夫婦倆的撫養下,6個孩子陸續成家立業。
1995年,陳老先生離世。此后,陳老太的身體狀況也一日不如一日。俗話說,養兒防老。令陳老太沒有失望的是,此時,孩子們也承擔起了贍養她的義務。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陳老太像候鳥一樣,輪流在子女家生活。后因種種原因,陳老太開始與老六一家長期生活,生活費用除去國家相關補貼外,由幾個子女共同承擔。后來,老六搬家,陳老太和那套紅木家具,也一起住進了老六的新家。
2013年2月,陳老太去世。料理完陳老太的后事后,子女們想起了陳老太留下的紅木家具等財產。其中,那套紅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過,價值大概在100萬元。
對于如何處置這套紅木家具,陳老先生當年離世時,未留下遺囑。如今,陳老太又突然離世,這套紅木家具該由誰來分?怎么分?一時間,大家意見不一。
常言道,長兄如父。眼看大家為此產生分歧,老大站出來,提出了一個解決辦法——召開家庭會議,通過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遺產分配問題。
第二回
為爭遺產兄弟反目
對簿公堂遺囑現身
2013年2月21日,家庭會議召開。除了老五和老六外,其他幾個兄弟均到場出席。
會上,大家經過討論后認為,老四家的兒子陳一鳴是家族中的長孫,可以參與分配。于是,他們通過會議記錄的形式,確定了遺產分配方案,大致內容為:晚清紅木桌子由陳一鳴繼承,陳一鳴補貼其他法定繼承人該紅木桌子總價的10%;另4張損壞的紅木椅子由陳一鳴負責修整,拼湊兩張完好的椅子,并將該兩張椅子補給陳一鳴。
表面上看,這個分配方案和平解決了紅木家具引發的繼承糾紛。但實際上,卻面臨著一個很棘手的后續問題——“執行難”。
原來,這套晚清紅木家具一直由老六保管。因此,必須讓老六交出這套紅木家具,分配方案才能執行。但是,由于沒參加家庭會議,老六不認可這一分配方案,拒絕把那套紅木家具交出來。
對于為何不參加家庭會議,雙方各執一詞。老六的說法是,自己沒有被邀請。而老四則說,老大打電話通知了老六和老五,只是他們不愿意參加。
好不容易討論出來的遺產分配方案,無法執行下去,矛盾再次回到原點。其間,6個家庭各有各的想法,誰也說服不了誰,幾番交涉未果后,矛盾愈演愈烈。比較終,老四想到了打官司。
2013年5月,老四把老大和老六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母遺產份額50萬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老六的兒子陳小山申請以獨立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
這場兄弟之間的官司,跟陳小山有什么關系?他為何主動參與這場訴訟之中?起初,老四一頭霧水。但開庭后,這些問題很快有了答案。
在法庭上,陳小山拿出了一份遺囑。老四一看,頓時驚呆了——這是一份代書遺囑。所謂“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
陳小山當庭出示的這份代書遺囑上,立囑人是陳老太,立囑時間是2012年2月17日,見證人有兩個,一個是村里的調解治保主任,另一個是個體戶。遺囑的主要內容是,老太把她所有的主要財產,即那套晚清紅木家具,全部交由陳小山繼承,并強調,其他親屬子女無權相爭。
這份遺囑一出,法庭頓時一片嘩然。反應比較強烈的,要數老四。老四認為,當初在商議遺產分配方案時,老六一家只字不提遺囑的事,如今到了法庭才拿出來,因此,他懷疑這份遺囑是偽造的,并申請對遺囑形成的時間進行鑒定。
不久,鑒定報告出來了。結論是,該份遺囑形成的時間是真實的。由于遺囑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家庭會議記錄和法定繼承的效力,它的出現,也就使老四的訴訟請求失去了基礎。2013年10月,老四主動申請撤訴。但是,這場遺產風波并沒有就此平息。
第三回
二上法庭叔侄對峙
證據登堂紛爭難平
2013年11月22日,老四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陳小山提供的遺囑無效。
表面上看,這是叔侄倆的官司。但實際上,卻關乎6個家庭。在法庭外,6個家庭分成了兩派——老二、老三、老四是一派,他們認為遺囑是偽造的,紅木家具應按家庭會議記錄,由老四之子陳一鳴繼承;老大、老五、老六是一派,他們認為遺囑是真實、有效的,紅木家具應由陳小山繼承。
法院受理后,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老四認為,遺囑并非陳老太真實意思表示。他的理由是,陳老太與陳一鳴關系親密,與陳小山并沒有深厚的感情,不可能將遺產全部給他。況且,陳老太晚年已神志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不可能立遺囑,即使是真的要立遺囑,也會通知子女到場。但就陳小山提供的遺囑看,陳老太在訂立遺囑時,除老六外,其他子女均不在場,這與生活常理極不相符,且事后也從未聽聞陳老太立有遺囑,在辦理陳老太后事時,甚至在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前,其他兄弟都不知道這份遺囑的存在。
陳小山反駁稱,陳老太晚年一直生活在他家,時間長達近20年,三代人之間感情都很深厚。除老四等3人外,老大、老五及老六均一致認為遺囑是真實可信的。立遺囑之時,陳老太神志清楚,有村里的調解治保主任等兩位見證人及當時的照片、錄像為證,且在前一次訴訟中,司法鑒定已經證實立遺囑的時間是真實的。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除了書面證據外,均有多名證人出庭作證。老四的證人主要是家族中的人,他們證實,老太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加上她不識字、沒有文化,根本不可能想到找人代她立遺囑。
陳小山的證人除了家里人,還有兩位立遺囑時的見證人。這兩位見證人證實,立遺囑時,老太的神志清楚,意思明確,兩位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名,并且還加蓋了當地村民小組的印章。老大也表示,父親去世后,母親與老六一起生活了18年,鄰居們也說他們的感情很深厚,雖然立遺囑時他不在場,但他確信這份遺囑是真的。
法庭上,陳小山還提供了陳老太在立遺囑時所拍攝的4張照片及錄像。
對于陳小山提供的證據,老四提出質疑,稱兩位見證人在細節表述上并不一致。如,遺囑是一份還是一式二份;是邊說邊寫還是先寫再宣讀;照片不能反映立遺囑的全過程,錄像中看老太的神志并不清楚,比如老太問,“什么桌子”,并沒有明確是紅木桌子;錄像并非一次錄成,無法證實老太捺印是在了解遺囑內容之后,等等。
陳小山則辯稱,關于遺囑的訂立過程中的一些細節,見證人回憶中有細微差別是可以理解的,不影響對遺囑真實性和效力的認定,并提出,老四對遺囑真偽和效力提出的疑問多為推測,均無切實可信的證據加以證實。
第四回
法院判決部分無效
老四不服上訴被駁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致使該案調解不成。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陳老太所訂立的遺囑內容中,對于非屬她享有的十四分之五的財產份額處分無效。
對于為何這么判,主審法官給出了詳細解釋。法官認為,有效的遺囑應具備以下4個條件:一、立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遺囑內容是訂立人真實意思表示;三、訂立遺囑的形式合法;四、遺囑的內容合法。要判斷陳老太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需分別考察涉案遺囑是否具備這4大條件:
對于條件一,法官認為,陳老太在立遺囑時已年滿92周歲,又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條件二,法官認為,盡管老四認為陳老太神志不清,但所舉證人證言多屬主觀推測,不能直接證明老太的精神狀態。而陳小山向法庭提供了兩位見證人的證詞、現場照片和錄像,能夠反映訂立遺囑的基本事實和過程。對于這些證據,老四雖然提出質疑,但未能提出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不能證實老太在立遺囑時,存在受到脅迫、欺騙或其他不能表達真實意思的情形,因此認定老太立遺囑的內容是她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條件三,法官認為,涉案遺囑形成時間已得到司法鑒定的證實,現場照片、錄像和見證人證詞能夠證實該遺囑的訂立形式滿足法律規定的要件。老四所提的意見,雖然能夠反映陳小山提供證人證言和音像資料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影響對基本事實的判斷。因此,遺囑形式合法;
對于條件四,法官認為,陳老太有權在遺囑中處分她所有的財產,而涉案的紅木家具是她和陳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陳老先生去世后未立遺囑,屬于陳老先生的一半財產份額實際上未發生繼承,應按法定繼承順序加以分割。由于陳老先生去世時第一順序繼承人有7位,即陳老太和6個子女。根據查明事實,法官確定,這套紅木家具中,有十四分之九的財產份額屬于陳老太。因此,她在訂立遺囑時,僅有權處分這十四分之九的財產份額,對于其余十四分之五的處分無效。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老四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后,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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